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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存款计结息问题最新规定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对涉及人民币存款计息、结息的有关问题作出最新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的计息、结息规定:
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一)从2005年9月21日起,将个人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改为积数计息法。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9月20日期间的计息积数仍按原规定计算。
 (二)将个人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改为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005年12月20日实行首次按季结息并代扣利息税。
 (三)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二、单位活期存款计息、结息规定:
 (一)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自2005年9月21日起增加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具体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与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相一致。即:三个月:1.71%,六个月:2.07%,一年:2.25%,二年2.70%,三年3.24%,五年3.60%。
  三、其他有关规定
除上述存款计、结息规定变化外,定期整存整取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规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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